權利要求
1.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架、軌道、輪擋聯(lián)動機構,所述軌道與所述輪擋聯(lián)動機構均固定在所述底架上;
所述輪擋聯(lián)動機構包括前輪擋機構、后輪擋機構、輪檔轉軸、可滑動軸承及液壓驅動系統(tǒng);
所述液壓驅動系統(tǒng)包括水平移動液壓驅動機構及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
所述前輪擋機構與所述后輪擋機構均包括左輪檔、右輪檔、曲柄、連桿、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曲柄的一端與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相連接,曲柄的另一端上固定有曲塊,所述曲塊的兩端分別連接所述連桿,所述連桿分別于所述左輪檔及所述右輪檔相連接,所述左輪檔及所述右輪檔均固定在所述輪檔轉軸上;
所述滑動軸承的底部與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的另一端相連接,所述可滑動軸承與所述水平移動液壓驅動機構連接,并由所述水平移動液壓驅動機構驅動在所述軌道上水平滑動。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平移動液壓驅動機構包括液壓缸及液壓推桿,所述液壓缸固定在所述底架上,所述液壓推桿與所述可滑動軸承的側向相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壓推桿與所述可滑動軸承的連接方式為鉸接。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軌道的側面上設置有第一滑道,所述可滑動軸承滑動固定在所述第一滑道上。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底架上設置有第二滑道,所述可滑動軸承滑動固定在所述第二滑道上。
6.根據權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曲柄與所述曲桿之間的連接角度一個大于等于平角,另一個小于等于平角。
說明書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阻車器技術領域,具體而言,涉及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
背景技術
阻車器是礦山常用阻車設備,在軌道式運輸的豎井或斜井車場、豎井罐籠內、井下各中段馬頭門處應用非常廣泛。阻車器按用途分為單式和復式兩種,單式只作停車和阻車之用,復式除停止列車外,還能分解列車,起到限數放車的作用。按其阻車方式又可分為阻車輪式、阻車軸式、阻擋板式和阻碰頭式四種,其中阻車輪式因為結構簡單、安全可靠在礦山應用最為普遍。按其動力源則分為手動和液動兩種。
傳統(tǒng)的礦用復式阻車器為固定結構,一般為兩個單式阻車器拼接而成,阻車距離固定,不可調節(jié),只適用于一種車輛軸距,且聯(lián)動性差,該問題在罐籠內由于空間有限尤為明顯。需要阻車時,首先關閉前部阻車器輪擋,車輛沿軌道行駛至前輪擋位置停車,再關閉后部阻車器輪擋,阻止車輛前后移動,此后再進行分解車輛等后續(xù)操作。需要放行車輛時,首先打開前阻車器輪擋,人工或機械推車離開阻車器??梢妭鹘y(tǒng)阻車器阻車距離不可調節(jié),當礦山需要阻車的所有車輛軸距不同時,阻車器無法實現(xiàn)精確阻車,甚至會出現(xiàn)阻車器后輪擋處于后續(xù)有軌車輛的車輪處,無法關閉阻車器后輪擋的不良情況發(fā)生,影響生產,出現(xiàn)安全隱患,同時由于前后輪擋動作存在一定的先后邏輯關系,傳動復式阻車器沒有聯(lián)動性或聯(lián)動性較差。
有鑒于此,特提出本發(fā)明。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可實現(xiàn)阻車器的阻車距離可在一定范圍內無級調節(jié),可同時適應不同軸距車輛運行,精準阻車并實現(xiàn)高聯(lián)動性運行。
本發(fā)明提供的一種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包括底架、軌道、輪擋聯(lián)動機構,所述軌道與所述輪擋聯(lián)動機構均固定在所述底架上;
所述輪擋聯(lián)動機構包括前輪擋機構、后輪擋機構、輪檔轉軸、可滑動軸承及液壓驅動系統(tǒng);
所述液壓驅動系統(tǒng)包括水平移動液壓驅動機構及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
所述前輪擋機構與所述后輪擋機構均包括左輪檔、右輪檔、曲柄、連桿、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曲柄的一端與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相連接,曲柄的另一端上固定有曲塊,所述曲塊的兩端分別連接所述連桿,所述連桿分別于所述左輪檔及所述右輪檔相連接,所述左輪檔及所述右輪檔均固定在所述輪檔轉軸上;
所述滑動軸承的底部與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的另一端相連接,所述可滑動軸承與所述水平移動液壓驅動機構連接,并由所述水平移動液壓驅動機構驅動在所述軌道上水平滑動。
優(yōu)選地,所述水平移動液壓驅動機構包括液壓缸及液壓推桿,所述液壓缸固定在所述底架上,所述液壓推桿與所述可滑動軸承的側向相連接。
優(yōu)選地,所述所述液壓推桿與所述可滑動軸承的連接方式為鉸接。
優(yōu)選地,在所述軌道的側面上設置有第一滑道,所述可滑動軸承滑動固定在所述第一滑道上。
優(yōu)選地,在所述底架上設置有第二滑道,所述可滑動軸承滑動固定在所述第二滑道上。
優(yōu)選地,所述曲柄與所述曲桿之間的連接角度一個大于等于平角,另一個小于等于平角。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提供的一種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軌道運輸需要阻車的場合,并可推廣到其他軌道運輸需要同時阻不同軸距車輛的一般場合,一方面可實現(xiàn)精準阻車,另一方面可實現(xiàn)阻車距離的無級調節(jié),從而可同時適應于不同軸距的車輛的阻車、放車功能,此外通過液壓系統(tǒng)及曲柄連桿機構實現(xiàn)機構的高效聯(lián)動,便于實現(xiàn)自動化,減少人員成本,具有高度的適應性、功能性和經濟性。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應當理解,以下附圖僅示出了本發(fā)明的某些實施例,因此不應被看作是對范圍的限定,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相關的附圖。
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一提供的一種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結構示意圖。
圖2本發(fā)明實施例一提供的一種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中輪擋聯(lián)動機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一種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結構在阻車狀態(tài)下結構示意圖。
圖4位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一種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中曲柄連桿機構正常運轉結構示意圖圖。
圖5位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一種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中曲柄連桿機構非正常運轉結構示意圖。
圖中:
1.底架,2.輪擋聯(lián)動機構,3.可滑動軸承,4.液壓驅動系統(tǒng),5.前輪擋機構,6.后輪擋機構,7.水平位移液壓驅動機構,8.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9.連桿,10.曲柄,11.輪擋轉軸,12.軌道,13.有軌車輛。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通常在此處附圖中描述和示出的本發(fā)明實施例的組件可以以各種不同的配置來布置和設計。因此,以下對在附圖中提供的本發(fā)明的實施例的詳細描述并非旨在限制要求保護的本發(fā)明的范圍,而是僅僅表示本發(fā)明的選定實施例。基于本發(fā)明的實施例,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如圖1-3所示,本發(fā)明提供的一種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包括底架1、軌道12、輪擋聯(lián)動機構2,所述軌道12與所述輪擋聯(lián)動機構2均固定在所述底架1上;所述輪擋聯(lián)動機構2包括前輪擋機構5、后輪擋機構6、輪檔轉軸、可滑動軸承3及液壓驅動系統(tǒng)4;所述液壓驅動系統(tǒng)4包括水平移動液壓驅動機構及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8;所述前輪擋機構5與所述后輪擋機構6均包括左輪檔、右輪檔、曲柄10、連桿9、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8,曲柄10的一端與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8相連接,曲柄10的另一端上固定有曲塊,所述曲塊的兩端分別連接所述連桿9,所述連桿9分別于所述左輪檔及所述右輪檔相連接,所述左輪檔及所述右輪檔均固定在所述輪檔轉軸上;所述滑動軸承的底部與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8的另一端相連接,所述可滑動軸承3與所述水平移動液壓驅動機構連接,并由所述水平移動液壓驅動機構驅動在所述軌道12上水平滑動。所述水平移動液壓驅動機構包括液壓缸及液壓推桿,所述液壓缸固定在所述底架1上,所述液壓推桿與所述可滑動軸承3的側向相連接。所述所述液壓推桿與所述可滑動軸承3的連接方式為鉸接。在所述軌道12的側面上設置有第一滑道,所述可滑動軸承3滑動固定在所述第一滑道上。在所述底架1上設置有第二滑道,所述可滑動軸承3滑動固定在所述第二滑道上。所述曲柄10與所述曲桿之間的連接角度一個大于等于平角,另一個小于等于平角。
以有軌車輛13由后輪擋進入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為例進行進一步說明。阻車距離可調節(jié)式礦用復式滑動阻車器通過底架1安裝于軌道12中間需要精準阻車的部位,軌道12底部設有地腳螺栓孔,可通過螺栓與基礎固定,將豎向與水平阻車荷載傳遞給基礎。底架1上安裝有短軌道12,與外部軌道12相連。
某軸距A的有軌車輛13運行至阻車器處,到達前系統(tǒng)可提前通過信號判斷需要阻車,首先關閉前輪擋機構5,打開后輪擋機構6,有軌車輛13由后輪擋機構6進入阻車器,由于前輪擋機構5處于阻車狀態(tài),前部車輪遇到前輪擋機構5即停車,之后關閉后輪擋機構6,有軌車輛13即處于精準阻車狀態(tài)。當完成分解車輛等后續(xù)工作需要放車時,打開前輪擋機構5,阻車器處于放車狀態(tài),軸距A的有軌車輛13即可由前輪擋機構5處離開。
當另一軸距B(B<A)的有軌車輛13需要阻車時,系統(tǒng)提前發(fā)信號至阻車器處,阻車得到指令即令水平位移液壓驅動機構7動作,帶動兩組(共4個)可滑動軸承3、輪擋和輪擋轉軸11同時向內側水平動作,由于曲柄10、連桿9鉸接于輪擋底部,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8鉸接于可滑動軸承3底部,因此曲柄10、連桿9、輪擋和旋轉運動液壓驅動機構8同時向內側移動,達到軸距B的有軌車輛13阻車距離時停止水平方向動作,即完成阻車距離可調功能。之后關閉前輪擋,打開后輪擋,軸距B車輛由后輪擋進入阻車器,前部車輪遇到關閉的前輪擋機構5即停車,之后關閉后輪擋機構6,軸距B車輛即完成精準阻車。當完成分解車輛等后續(xù)工作需要放車時,打開前輪擋機構5,阻車器處于放車狀態(tài),軸距B的有軌車輛13即可由前輪擋機構5處離開。
當先完成軸距B(B<A)的有軌輛的阻車、放車功能,再進入軸距A的有軌車輛13的阻車、放車功能時,機構的水平動作與上述動作相反,即先將前后輪擋調到軸距B的阻車狀態(tài),再通過水平液壓驅動機構的水平動作,將前后輪擋拉大至軸距A的阻車狀態(tài)。
此外,如圖4-5所示,關于所涉及的曲柄10連桿9機構能夠正常運行所需設定的初始條件核算:由本裝置的運行原理可知,進行聯(lián)動的同一組輪擋,必須繞各自的轉動軸同時向內側或同時向外側做旋轉運動,以實現(xiàn)阻車或放車功能。一方面,從曲柄10連桿9機構的運行原理可知,如果驅動施加在連桿9上,則當其傳動角為零時,曲柄10連桿9機構本身存在死點,因此本專利為有效避開此問題,將驅動施加在曲柄10上。另一方面,為了便曲柄10連桿9機構實現(xiàn)同一組輪擋能夠同時向內側或向外側做旋轉運動,以實現(xiàn)阻車或放車功能要求,由圖1可見,曲柄10對連柄的驅動力必須相反,即驅動力F1和F2必須同時指向機構內側或外側,以使驅動力F1和F2在各自輪擋上形成的力矩反向。此時在曲柄10連桿9上部,曲柄10與兩連桿9所形成的夾角α1和α2,一個大于等于平角(180°),一個小于等于平角。
如果在曲柄10連桿9上部,曲柄10與兩連桿9所形成的夾角α1和α2,不滿足一個大于等于平角,一個小于等于平角的情況,以其中的一種情況為例進行說明,當同樣在曲柄10上施加一個液壓驅動力時,此時α1和α2均大于平角,此時曲柄10在連桿9上形成的驅動力F1和F2同向,則會造驅動力F1和F2在各自輪擋上形成的力矩同向,從而使同一組輪擋運行方向相同,顯然無法滿足本裝置的功能要求。同時由于輪擋內側設有軌道12,向內側運行的輪擋由于軌道12的限位,使機構無法動作,形成自鎖。對于另一種情況,當在曲柄10連桿9上部,曲柄10與兩連桿9所形成的夾角α1和α2均小于平角時,原理同上,也無法滿足機構正常運行,出現(xiàn)自鎖。
通過以上分析,使本裝置正常運動的充分必要條件為:在曲柄10連桿9上部,曲柄10與兩連桿9所形成的夾角α1和α2,一個大于等于平角,一個小于等于平角。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術語“中心”、“上”、“下”、“左”、“右”、“豎直”、“水平”、“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或者是該發(fā)明產品使用時慣常擺放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fā)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此外,術語“第一”、“第二”、“第三”等僅用于區(qū)分描述,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
此外,術語“水平”、“豎直”、“懸垂”等術語并不表示要求部件絕對水平或懸垂,而是可以稍微傾斜。如“水平”僅僅是指其方向相對“豎直”而言更加水平,并不是表示該結構一定要完全水平,而是可以稍微傾斜。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還需要說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設置”、“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發(fā)明中的具體含義。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本發(fā)明可以有各種更改和變化。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應注意到:相似的標號和字母在下面的附圖中表示類似項,因此,一旦某一項在一個附圖中被定義,則在隨后的附圖中不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定義和解釋。